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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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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方案》相关文件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经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2.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doc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和《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所有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 第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市财政局统一领导、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市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组织具体实施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项目绩效评价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负责项目的年度绩效评价和结项绩效评价。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绩效评价项目的批次,督促市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整改。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项目的日常绩效评价,指导、监督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督促项目单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整改。 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 第二章 项目绩效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依据下列文件确定绩效评价指标: (一)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方案及实施方案; (二)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 (三)北京现代服务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 (五)项目核准、备案、审批文件; (六)项目评审报告; (七)项目单位承诺的绩效目标;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分为项目管理指标、财务管理指标和项目效益指标。 项目管理指标包括项目完成进度、项目组织实施等内容;财务管理指标包括资金配套情况、预算执行进度、财务管理状况、会计信息质量等内容;项目效益指标包括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八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申请时应按照规定格式提交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和项目效益的绩效目标,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目标依据。 第三章 项目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绩效评价分为日常绩效评价、年度绩效评价和结项绩效评价。 第十条 项目单位每季度按规定格式填报绩效评价信息、提交日常自评报告。 逾期不报送自评报告的,视同没有达到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市级主管部门定期对部分或全部项目进行现场核查,但对每个项目的现场核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市级主管部门要将自评报告汇总情况和现场核查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项目批次组织专业中介机构每年对项目进行一次年度绩效评价,也可以根据需要抽取部分项目进行不定期的绩效评价。 项目完成后,市财政局联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同时,组织开展结项绩效评价。结项绩效评价也可以结合年度绩效评价开展。 第四章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改进和加强项目后续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的意见,并督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主管部门落实。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持续分期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应与前期申报的建设内容不同)或试点范围内其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项目单位整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较差的,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财政支持资金。 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未按要求推进工作,特别是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试点扶持资金的,可以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停止资金拨付并保留追回资金的权利,同时将违法单位列入项目黑名单,取消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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