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举报奖励规定》的公告 2015年第5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举报奖励规定》的公告

2015年第5号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及时控制和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举报奖励规定》,现予发布。

  附件:北京市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举报奖励规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3月12日

附件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举报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及时控制和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以书面材料、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形式实名向市或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依法应予奖励的案件。

  第三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案件属于本规定奖励范围:

  (一)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二)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和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四)生产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五)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六)隐匿、转移、变卖和毁损被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

  (七)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的煤及煤制品;

  (八)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九) 违法生产特种设备;

  (十)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举报中心和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承担投诉举报工作的部门负责举报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采取实名方式举报,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 举报违法行为时一并提出举报奖励申请;

  (三) 有明确的被举报方;

  (四) 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管辖权;

  (五)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六) 举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属实,且有处理结果。

  第六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原则发放:

  (一) 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金;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四)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和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举报奖励的对象。

  第八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方违法行为的线索、事实、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和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违法行为的线索、部分事实和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和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三级举报,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和事实结论大致相符。

  第九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照查处案件实际到位的罚款额,并根据不同情况,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一级举报,奖励金额为罚款额的4%至6%(含6%);

  (二)二级举报,奖励金额为罚款额的2%至4%(含4%);

  (三)三级举报,奖励金额为罚款额的2%以下(含2%)。

  每个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为5万元,最低为500元。

  第十条 对于虽然没有罚款,但是实施了吊销许可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能力罚以及没收违法产品、没收原辅材料和包装物、生产工具等财产罚的案件,可根据提供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影响大小,给予最高5000元,最低200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举报奖励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发放。3万元(含3万元)以上大额奖励金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发放;3万元以下奖励金由承办案件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

  奖励金发放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应当自举报案件结案或者问题处理完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金额,并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公民持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有效的主体证明材料)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发放奖励金,应当填写《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举报奖励金审批表》注明案件名称、奖励金额、举报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审批人等信息。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实施举报奖励应由专人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者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技监政发[2001]310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打假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关于申报2022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 京商财务字〔2022〕10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5部门关于组织实施《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关于2022年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无纸化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科基金字〔2022〕21号 
  关于开展2022年北京市隐形冠军企业自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快落实承租非国有房屋科技型孵化器房租减免补贴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属服务产品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2年度首批次(总第十七批)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征集2022中关村国际前沿科技创新大赛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国办发〔2022〕2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延庆区关于《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的落实指引 延政办发〔2022〕13号 
  关于转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地球观测与导航”等重点专项2022年度项目申报要求文件的通知 京科资发〔2022〕131号 
  关于开展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021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2年度顺义区支持企业智能转型升级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数字经济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行动方案 京经信发〔2022〕41号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键字
  质量  技术  监督  行政  处罚  案件  举报  奖励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举报奖励规定》的公告 2015年第5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