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自贸试验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自贸试验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自贸试验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和经开区)普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自贸试验区所在各区域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经开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各区局)按照行政区划,承担相应区域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

  上述许可事项中,不含特殊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类别。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和经开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标准、工作时限、工作程序、许可类别、证书样式、许可证有效期、许可业务系统,均应与全市保持一致。

  第四条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和规范;对自贸试验区和经开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评价;培训许可核查人员队伍。

  承担自贸试验区和经开区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及婴幼儿辅助食品和食盐的生产许可;

  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和经开区食品生产许可,执行本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中已有规定,且未在本规范中重申的事项,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

  各区局应制定本单位承接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部门、岗位人员和职责。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七条 自贸试验区和经开区符合条件的主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应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第八条 以下情形应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新办”事项:

  (一)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许可申请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申请办理许可的;

  (四)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的。

  食品生产许可新办事项的申请材料,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以下事项发生变化时,食品生产者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事项:

  (一)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二)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三)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场所改建、扩建的;

  (五)其他生产条件或生产场所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的。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事项的申请材料,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条 食品生产者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依法提出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依法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交《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和经开区承办区局受理部门应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三条 承办区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完整性、规范性、合规性要求;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以下事项可以不实施现场核查:

  (一)仅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仅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且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和车间布局等不发生变化的;

  (四)仅申请核减许可类别或明细,且不影响其他许可类别生产条件的;

  (五)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由承办区局从全市许可核查人员库中抽取许可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核查组不少于2人,至少应有1名获得组长资格的核查人员,和1名承办区局核查人员参加。

  现场核查应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流程和要求。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现场核查按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的项目得分进行判定。

  第十七条核查完毕,应现场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交申请人留存一份。

第四章 决 定

  第十八条 承办区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承办区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决定作出后,承办区局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向申请人送达《食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条 各区局应在发证后三个月内,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实行年度全覆盖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

  第二十一条 各区局应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对通过检查、抽检等发现的问题线索开展飞行检查和跟踪抽检。

  发现食品生产者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关联内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国资发〔2022〕5号 
  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京市监发〔2022〕27号 
  《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工作意见 (京市监发〔2022〕22号) 
  市工商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税务局 市公安局 消防局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治理联合执法工作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8〕29号 
  “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治理联合执法工作”政策解读 
  关于贯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公告的意见 京技监计发〔1999〕121号【现行有效】 

 关键字
  食品生产许可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自贸试验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自贸试验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京食药监〔 2016〕34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财务业务

地址出租

关于我们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特点优势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银行业务

企业登记

客户推荐佣金

单间时租

经营异常

挂靠公司

联系我们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5   联华众创空间 开办公司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