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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公告的意见 京技监计发〔1999〕121号【现行有效】

关于贯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公告的意见 京技监计发〔1999〕121号【现行有效】

  各区县技术监督局、市属企业局(总公司)、中央驻京单位计量管理组、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授权检定机构:

  现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公告即《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6号公告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明确规定把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交给企业自主管理,是对企业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强化自我约束,调动企业自主管理积极性的具体措施。为此,结合我市企业的实际管理状况,提出如下意见,请在落实6号公告中参照执行。

  一、企业在确定非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周期时,应遵循科学、经济合理、分类管理的原则;在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前提下,结合计量器具的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次、稳定性、重复性等实际情况确定检定周期,并须经单位计量主管部门评审和主管领导审批。所确定的具体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应在计量器具台帐上注明,以此作为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新购置使用的计量器具建议首次检定时,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以后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延长周期的,每次延长不超过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一个周期,以保证量值准确可靠。

  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在检定方式上,企业可以选择检定或校准。检定必须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经授权向社会开展的计量检定单位。校准必须送具有开展计量校准资格的校准实验室。企业局(总公司)或企业经考核取得“计量标准证书”的项目,可按照量传范围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单位在给企业出具检定证书时,应区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可只填写检定日期,不填写有效期。企业经政府计量部门考核批准建立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可参照执行。

  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转变对企业计量工作的观念,尊重企业的自主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企业对所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的依法自主管理。

  五、企业应提高认识,结合自身需要和实际,建立并完善计量检测体系,提高计量管理水平。保证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使计量管理工作更好地为保证产品质量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附件:质技监局量发〔1999〕80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质技监局量发[1999]80号

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办发[1998]84号),切实转变职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并加强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具体要求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公告”(见附件)公布,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公告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办发[1998]84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指除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三、企业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进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使用。

  特此公告。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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