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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问答《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解读 问答《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稳岗工作力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要求,我局经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共同研究,7月4日,发布了《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任务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力,加大助企纾困稳岗力度,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了缓缴对象、缓交期限、缓缴政策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等内容。

四、创新特点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缓缴期限内无需提交申请,均可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即“免申即享”。

五、涉及范围和标准

  缓缴的时间范围: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缓缴期。

  缓缴的企业范围:2022年6月1日起依法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开工备案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建设项目,还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施工企业;2022年6月1日起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备案或批准开工报告,且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以及2022年7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需要明确的是缓缴政策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为前提,在缓缴政策实施过程中,对经调查核实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明确不纳入缓缴范围,并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六、注意事项

  缓缴期结束后,按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管理规定,本市将继续鼓励施工企业以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轻企业资金占用压力。我市落实差异化管理措施,对风险低、信用好的施工企业,实施降低存储比例和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优惠政策。具体来说,施工企业在所在区内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对其新增工程降低50%的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按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对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七、专有名词解释: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我市的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的方式,也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八、新旧政策差异

  《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京人社监发〔2021〕36号)第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或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22〕21号)规定,2022年6月1日起依法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开工备案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备案或批准开工报告,且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可以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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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22﹞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当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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