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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打造“京”品 助推高质量发展 第三届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解读

着力打造“京”品 助推高质量发展 第三届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解读

  政策文件: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做好第三届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选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设立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 2014年3月,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北京市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是我市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项。北京市政府设立质量管理奖,体现了市政府对质量工作的重视,更体现了在特殊时期赋予了质量管理奖的重要意义和历史使命,带动全市各行各业重质量、创品牌的积极性,进而体现和树立政府的工作导向、引领效应,为推进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设立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目的

  一是通过开展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打造“北京服务”、“北京创造”品牌、推动品牌战略,树立质量典范,形成标杆示范效应;二是通过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行业各类型的组织参与争创的积极性,帮助更多组织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取得成效;三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评选出质量卓越、效益显著的优秀组织,促进质量社会共治;四是通过表彰优秀组织,以交流、学习、观摩等多种形式分享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方法和实践经验,进一步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

三、前两届北京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选情况

  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分别开展了第一届和第二届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评审工作按照“自愿申报、部门推荐、审查受理、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审查评议、社会公示、批准表彰”环节依次开展,共评选出20家优秀组织,涉及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各产业领域。通过评选活动,在全市各类组织中起到了很好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学习和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不断提升质量竞争力。同时推荐获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组织参评了中国质量奖,获奖数量居全国各省前列。

四、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组织和管理形式

  为做好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组织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设立北京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联系市市场监管工作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另设二名副主任,分别由市市场监管工作主管部门和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知名专家学者及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组织工作。同时设立专家技术指导组,由知名学者、质量专家组成,对评审工作给予技术指导。

五、申报范围和评审原则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政策,不分行业、不分领域、不分性质、不分规模,符合申报条件范围内的组织均可申报。

  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坚持自愿申报,参评申报及评审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严格评审条件和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评选出一批质量卓越、效益显著的优秀组织,为推动本市经济发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六、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条件

  (一)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持续改进效果显著;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组织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在鼓励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国内或北京市同行业前列;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二)鼓励具备下述条件的中小企业争创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组织规模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及其说明”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在同行业走在前列;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方面奖励;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近五年内主导或参与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拥有多项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且没有知识产权的争议或纠纷。

七、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情况

  (一)不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相关产业、环保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资质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在各类评奖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四)近三年在质量、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障等方面出现重大事故,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五)近三年内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八、评审标准和评审模式

  第三届市政府质量管理奖以《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价准则(2020年版)》作为评审标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价准则(2020年版)》是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为基础,在不改变标准本身七大方面评价的前提下,对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要点进行适当调整,更加突出北京市的特点和战略定位、品牌、创新和社会责任导向。

  评审突出以质量共治理念为指导,充分应用大数据技术,将“企业、政府、消费者、新闻媒体、第三方机构”五方信息作为数据基础,采取专家评价和大数据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各评价指标涉及的组织内外部相关信息进行大数据验证、分析和评价,以有效支撑专家评价,增强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九、第三届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方式

  第三届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采取推荐方式,可以由市属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推荐申报,也可以由区政府、区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区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对所有申报组织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尺度进行评审。

  (一)由市属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推荐的组织,经推荐部门在《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纸质)推荐栏盖章同意后,由申报组织联系注册地区的区市场监管局,将申报表纸质版4份以邮寄或直接送达方式报送给区市场监管局。

  (二)由各区政府、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推荐的组织,经推荐部门在《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纸质)推荐栏盖章同意后,由申报组织将申报表纸质版4份以邮寄或直接送达方式报送给区市场监管局。

十、评选活动周期、名额

  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家,另外设置不超过5家的提名奖。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优先推荐参评中国质量奖。

十一、第三届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程序

  本届评审将按照“推荐申报、大数据筛选、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议、评审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批准表彰”程序,依次开展评选工作。

十二、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监督模式

  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模式,内部主要由市局纪检部门针对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并制定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制度和措施,评审员和参评组织均要签署承诺书,以保证评选过程中的公正、公平性。外部监督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组成行风监督员,对评选整体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对象包括评审员和接受评审的组织。

  《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以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谋取奖项的组织,尚未授奖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已经授奖的,经核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对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将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称号和标志使用规定

  禁止获奖组织将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和提名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和包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标志,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四、获奖组织的社会责任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发挥模范带动作用。

十五、评审办对已获奖组织的持续跟踪方式

  评审办定期对已获奖组织的经营质量状况、产品质量、网络舆情、消费者投诉等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如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问题及时撤销其所获奖项。同时要求组织获奖后三年内每年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价准则》开展自我评价,不断完善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和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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