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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京工商发〔2007〕81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京工商发〔2007〕81号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7〕5号),切实提高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复议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结合本市工商系统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

  (一)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责任。市局及分局领导要充分认识行政复议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工作是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责任,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复议工作中,坚持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将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通过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促进首都社会和谐稳定。

  (二)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保障复议人员到位。一是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保障行政复议机构到位。各分局法制科作为复议的承办机构,对外称“行政复议接待办公室”,负责接待复议申请人,办理分局行政复议案件。二是保证办案人员到位,切实解决基层行政复议能力不足的问题。一般案件由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由3人承办。复议人员要持有复议资格证。

  (三)办案设备及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市局及分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设置相应的行政复议案件接待及公开审理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取证等设备,改善硬件设施,将复议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确保行政复议机构有条件办案、有地方办案、有能力办案。

  (四)明确行政复议案件管辖。

  市局法制处办理以分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由市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市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

  分局法制科办理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负责办理市局受理的以分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以及分局以市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市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

  二、加强宣传,扩大影响

  (五)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社会知晓率。

  1.由市局统一设计并印制行政复议宣传材料,下发至各分局及工商所。利用分局的办公场所以及工商所社区工作站发放行政复议宣传材料,解答和解决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扩大行政复议宣传面。

  2.市局及分局对外的复议接待场所悬挂内容统一的行政复议提示。

  3.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形式,通过宣传和披露典型行政复议案件,使市民知晓如何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

  三、畅通渠道,拓展案源

  (六)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的信息公开。为群众提出复议申请提供便利条件,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公正性。市局及分局法制机构在接待场所、办公场所以及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1.复议部门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

  2.与复议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3.行政复议的条件、审理程序;

  4.行政复议办案流程图;

  5.向复议双方公开案件受理信息和审理结果。

  (七)拓宽行政复议受理渠道。

  1.完善行政复议网上受理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受理申请人的相关行政复议申请和咨询,简化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程序。要加大力度,将行政复议的网上受理与正在推行的案件管理系统数据相连接,方便一线执法机构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

  2.设立行政复议受理咨询电话。通过媒体公布市局和各区县分局的行政复议咨询电话,方便有关当事人咨询行政复议事宜。

  3.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及监察等部门的协调机制。各分局要加强行政复议、信访及监察等部门间的协调,定期沟通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所遇到的共性问题,建立涉及行政复议内容的信访及监察举报的衔接移转机制,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和条件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使行政复议与信访及监察工作形成合力。

  (八)建立原机关转送复议申请机制。申请人向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由原机关负责向复议机关转送。对于可以向两个以上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原机关在收到申请时应当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同时,原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对自己的行政行为先行审查,如发现错误,可以自行纠正。

  (九)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市局及分局的行政复议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及时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对确实不属于受理范围或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要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市局定期了解各分局的受理情况,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将通报批评并督促纠正。

  四、完善制度,深入调研

  (十)落实和完善行政复议各项制度。

  1.进一步落实市局已经制定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全面实施行政复议政务公开,将相关内容通过政务网站和办案场所向社会公布,并在行政复议办理场所无偿提供格式文书样本等。

  2.研究和制定行政复议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重大案件公开审理、简易程序审理、复议案件合议、以及复议案件的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等,确保行政复议工作受理有据、审理有序、裁决合法,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十一)建立与法院行政审判的协调机制。及时了解行政诉讼情况,就案件所反映的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确定解决方案。

  五、创新方式,提高效率

  (十二)建立行政复议与调解有效结合的法律机制。将调解贯穿于解决行政争议的全过程。对行政争议,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争取调解处理行政争议。在调解中应把握三条原则:一是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进行协调。二是法律禁止协调的事项不得协调。三是合法、公正、公平、合理,严禁压制相对人合理诉求的行为,不得因为申请人陈述加重行政处罚,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效果。

  (十三)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书面审理为主;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认真核实情况,并充分听取申请人意见,必要时利用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资源,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还可以采取当面审理、公开听证等方式,注重行政复议案件的社会效果。

  (十四)积极探索简易程序处理机制。在案件审理实践中,针对简单的能够通过协调方式解决的复议案件,积极探索简易复议程序。

  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的,要对申请人解释清楚,使其明白被申请人的行为是正确的,督促申请人自觉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对其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如果放弃复议就不再立案,如果坚持提起复议再予立案。

  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能够判断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则立即与被申请人沟通,指出其错误所在。被申请人及时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达到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对申请人提起的复议请求继续进行审理已没有必要的,劝其撤回复议申请,终止对案件的审理。

  对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只是因为程序瑕疵被复议的,如果简单地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会增加行政执法成本,不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受理此类案件后,不做简单的维持或撤销处理,要及时与被申请人沟通,指出其程序中的不当之处,使其在今后的工作中纠正。同时要积极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如无其他不当,促使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只要问题解决了,就终止复议审查。要及时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减少负面影响,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

  六、提高素质,注重指导

  (十五)强化培训,提高复议人员素质。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复议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行政复议队伍,为提高行政复议质量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十六)加强研究和指导。市局法制机构要组织行政复议工作的经验交流,收集编发带有指导性的行政复议案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

  (十七)建立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按照专业化和职业化管理的要求,市局法制处建立全系统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对系统的复议人员持证情况、案件办理情况、资格认证、岗位培训、岗位考核等进行全方位的记录,为行政复议人员实现专业化管理奠定基础。

  七、加强监督,落实责任

  (十八)督促办案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复议撤销、变更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市局及分局的复议机构要督促有关机构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在行政复议中发现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问题,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外,还要按照规定提出《行政执法案件意见书》,明确提出行政行为存在的瑕疵、需要纠正的问题和意见,强化行政复议案件的执行,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

  (十九)强化分局领导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的责任。各分局局长是行政复议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行政复议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行政复议案件汇报制度,各分局法制机构要及时向分局的主管局长和局长办公会汇报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情况和执行情况:

  1.对经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撤销的案件,要按照复议决定提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2.对经行政复议维持且制发《行政执法意见书》的案件,要按照意见书的内容,提出相关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3.办案机构以及办案人员存在《行政执法行为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规定情形的,提出启动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程序的意见和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对本局行政复议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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