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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8〕28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8〕28号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现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1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总局61号令)《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85号令)《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消字〔2015〕189号),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样品抽取

  按照计划和工作方案,依据本《规程》开展抽查检验工作。

  (一)实体店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样品抽取流程

  1.确定抽样人员

  承检机构应做好抽样准备工作,抽样时应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承检机构工作人员且均不得少于2人。

  2.告知

  抽样前向经营者亮明身份,出具《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抽样通知书》,告知抽检事项。结束时要求经营者如实填写《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反馈单》,并现场收回。

  3.填写相关文书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经营者三方对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封样签字确认,承检机构现场填写《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并注明备份样品外包装、封条、封存地点等封存情况。核对无误后,经营者、承检机构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各执一联。

  执行抽检任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由经营者、承检机构人员及工商执法人员签字。

  (二)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样品抽取流程

  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要求,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商品进行抽检。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可对其自营商品或其平台商品进行抽检。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仅可对其平台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商品进行抽检。

  1.确定参与网抽的人员

  明确选定买样人、承检机构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和承检机构人员均不得少于2人。

  2.告知及说明

  样品开始购置前,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需对本次网络抽检工作情况予以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执法人员单位、姓名、时间、地点、承检机构名称、买样人姓名等内容,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购置电脑的互联网网络运行状况。

  样品购置应按抽检所涉及的网站依次进行,对某一网站样品购置开始及完成购置后,买样人应现场予以说明。

  3.购买样品,留存相关材料

  样品购置期间,买样人应采用截屏方式重点记录所购商品的详细信息,对网络商品经营者的信息、商品的网页宣传信息、商品的订单交易信息必须截屏记录,涉及其他与商品质量有关的信息也应予以截屏记录。

  样品购置完成后,买样人应对截屏图片进行整理,根据样品编号分别存储待查。

  对样品购置全过程应予以视频记录。

  以移动互联网等形式销售的商品可参考上述规定执行。

  4.到样后确认和填写相关文书

  所购样品到货后,拆封时买样人、承检机构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应共同在场对样品确认、分装检验用样品、封存备样。承检机构填写《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网络商品抽检检验通知书》,并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

  对拆封查验、分装封样的过程全程录像并留存。

  执行抽检任务的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

二、初检结果送达

  初检完成后,经委托方审核电子版检验报告、数据表后,承检机构开始送达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书。

  (一)承检机构负责的报送和送达

  1.承检机构报送到委托方的材料包括:电子版检验报告和数据统计表。

  2.承检机构报送到辖区分局的材料包括:纸质不合格检验报告2份、《检验结果通知书》(给经营者)。如果涉及非平台自营的经营者,不合格报告数量增加1份。

  3.承检机构送达生产企业的材料包括:纸质不合格检验报告1份、《检验结果通知书》(给生产者)、《复检程序通知书》、《鉴定书》和《委托书》的模板。

  4.承检机构送达商标持有人、监制单位的材料包括:检验报告1份、《检验结果通知书》。

  (二)分局给经营者的送达

  自收到承检机构报送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分局通知相关经营者检验结果,送达的材料包括:《责令改正通知书》、检验报告1份、《检验结果通知书》(给经营者)、《复检程序通知书》。

  网抽中非自营商品送达包括生产者、销售者、监制、商标持有人外,还应包括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

三、异议及复检

  由委托方审核生产者或经营者提供的书面复检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出具《复检申请受理通知书》,,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承检机构根据《复检申请受理通知书》安排复检工作。复检结果出具3份纸质报告(分局、复检申请人、市局各1份)。

  接待企业说明情况。

四、承检机构报送最终材料

  初检结果送达15日后,并且复检完毕,由承检机构向委托方报送电子版和纸质材料,承检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汇总表》《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分析报告》、不合格商品的检验报告、复检报告、《北京市工商局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经费决算表》《工作进度计划表》。经检验合格的商品,检验报告只需提供电子版。

五、工作要求

  (一)及时沟通,避免工作延误

  抽查检验工作涉及市局、分局、工商所、检验机构、销售商、生产企业、商标持有人、平台自营或非自营经营者,出现问题要及时沟通,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确保行政执法严肃严谨,避免延误工作,导致责任事故。

  (二)认真细致,确保工作规范

  抽查检验涉及商品种类繁多,在很多标准由强制性改为推荐性的趋势下,存在同种商品执行不同标准的差异,样品抽取环节应核验相关信息,核验记录信息与样品一致,对于明示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及时要求经营者(包括网络商品经营者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相关标准,并确认是否有效。经查有效的,按照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三)加强流程控制,按时完成任务

  对承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格式、标准依据、应附被抽样品的形貌照片进行审核、所附照片应尽可能显示样品的外观及标识信息。要加强流程控制,按时完成工作。

  (四)做好后续工作,形成闭环管理

  (五)不合格商品信息公示后,需将不合格信息向生产者所在地质量监管部门通报;辖区分局依法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与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相关的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做好资料保管工作,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并定期向档案中心移交,做好交接记录。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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