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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局、分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推进北京质监政务公开,增进质监工作透明度、公信力、执行力和依法行政能力,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北京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经2017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北京质监政务公开,增进质监工作透明度、公信力、执行力和依法行政能力,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北京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全面落实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对质监部门的任务分解和具体要求,逐步提升北京质监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努力服务好北京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强化法治思维、服务思维、创新思维,坚持正面导向、群众导向和问题导向,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信息公开服务。

  第四条 完善制度、夯实基础。深化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统筹协调有力、工作运转顺畅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实施细则》、《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领域政务公开目录和标准》,调整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政务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流程、平台、时限等,重点做好质量监督行政许可、“双随机”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

  创新突破、稳步提升。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加大行政决策过程公开力度;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探索推进政府会议开放。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内容,创新公开途径和方式,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微信微博、公众号等平台,加大重大决策和政策法规解读力度,在舆论引导、正能量传播、公众参与度、回应社会关切等环节实现新突破。

  全面落实、树好形象。全面落实《北京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各项要求,实现北京质监领域政务工作的全公开,促进工作的透明度,彰显法治、创新、廉洁、服务型政府机关的好形象,满足人民群众对质监政务公开的需求,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主管局办公室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由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区局、分局局长,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信息中心、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为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发展计划和有关措施办法;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组织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部署,具体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掌握分析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负责起草重要文稿和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各区局、分局要对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专题研究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领导要积极协调、统筹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市局,各区局、分局分别负责本级质监政务公开工作。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对各区局、分局政务公开工作负有业务指导督促职责,统一制定质监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规范政务公开工作要求。

  第七条 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主要工作职责

  (一)确定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具体人员;

  (二)确定本部门政务公开属性,编制本部门不予公开政务信息答复预案;

  (三)组织编制和核准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和标准;

  (四)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领域政务公开目录和标准》,保存、维护和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公开信息;

  (五)做好政策解读;

  (六)依法提供涉及本部门职责政务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并承担合法性审查的责任;

  (七)关注和牵头处理涉及本部门职责的舆情动态及虚假信息的澄清。

  第八条 市局办公室等部门在履行上述职责的同时,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办公室

  组织编制和修订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组织编制和修订政务公开指南;

  组织编制和修订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组织编制和修订政务公开目录和标准;

  编制政务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制订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及时向市政务公开大厅、首都图书馆、市档案馆移送纸质政府信息;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质监系统政务公开工作;

  会同人教处做好局系统政务公开培训工作。

  (二)法规处

  负责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公开;

  负责将规范性文件每月报送办公室;

  承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提出的行政复议,办理下属单位政务公开行政复议案件;

  受主要负责人委托,承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提出的行政诉讼的应诉。

  (三)人教处

  将政务公开纳入公务员培训。

  (四)机关纪委

  纠正、查处不依法实施政务公开行为;

  受理涉及政务公开的投诉举报;

  会同办公室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投诉举报中心

  通过12365呼叫中心受理涉及政务公开的电话咨询,按责转办。

  (六)信息中心

  负责“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应用运维;

  负责政务公开网站平台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负责政务公开网站日常巡查工作;

  定期报告政务公开网站建设情况;

  协助办公室做好“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应用培训。

  (七)宣教中心

  负责政务公开有关内容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向新闻媒体发布有关政务信息;

  牵头组织舆情动态监测,主动澄清虚假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八)综合服务中心

  负责受理、交办、答复申请人政务公开申请;

  负责送达依申请公开告知、答复意见及相关资料;

  负责提供市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情况。

第三章 公开范围

  第九条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公开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领域政务公开目录和标准》为重点的政务信息。

  (一)重大行政决策公开

  对提交市政府、市委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质监领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产品质量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标准化、计量等重要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措施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决策前要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和公众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意见征集的内容包括: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征集意见的渠道、意见征集的时限。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包括:意见汇总、采纳与否、采纳与否的理由。

  对社会关注度高、争议较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积极推进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情况的公开,释疑解惑、凝聚共识。

  对提交局党组、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以及办理涉及质监领域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要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新闻媒体列席,所议定的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进行公开解读。

  对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以及与其他单位联合印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除涉密的外,应通过“首都之窗”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外网门户网站集中公开。

  (二)重大事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公开

  对涉及质监领域的重要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措施、改革试点工作执行情况,重点公开实施步骤、工作措施、责任分工、工作进展、取得成效、监督方式等信息。

  对财政预决算和财政资金安排情况,重点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和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重大项目、政府采购结果等大额资金安排及使用成效等信息。

  对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涉及质监领域的重大事项、国家质检总局和市政府督办落实的重要工作以及市局年度安排的重点工作,重点公开工作任务分工、工作进展、年度工作完成以及绩效考评等情况。

  (三)行政管理情况公开

  对行政许可事项,重点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以及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健全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清单调整后将调整情况向社会公示。

  对行政处罚事项,重点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以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对日常监管事项。重点公开局办公地点、办事程序、联系方式,市局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职能、人事信息、收费信息,各种应急预案、处置计划、预警信息、紧急情况的应对处置,质量技术监督举报投诉信息办理结果与信息反馈情况等信息。

  第十条 积极推进质量监督“互联网+政务服务”,重点公开质量监督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行政许可事项的网上申报、网上审核流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等,实现实体服务大厅向网上服务大厅延伸。

第四章 公开方式与要求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前,必须经过公开属性保密审查。

  公开属性审查遵循“谁产生、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原则。

  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由承办部门的公文起草人在公文发文审批单上拟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核,主管局领导进行审批。

  非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由承办部门的起草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附件1),拟定公开属性。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核,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涉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的信息,主管领导不能确定公开属性的,由局保密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

  (一)主要途径

  1.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网站

  网址:http://zjj.beijing.gov.cn。

  2.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三层C岛质监窗口。

  3.北京市档案馆、首都图书馆、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大厅。

  4.其他方式

  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

  (二)时限要求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下列信息要在规定时限内公开:

  1.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进行公示;

  3.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信息原则上在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4.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在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的要求

  1.申请的形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本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由申请人签字、捺印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推荐填写《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

  2.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和号码、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务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详尽、准确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4)受理机关名称。

  3.委托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5人以上申请

  5人以上(含5人)共同向本机关申请同一政府信息的,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向本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二)申请的方式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当面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

  (2)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作为附件发送至xxgk@bjtsb.gov.cn,邮件标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网页申请

  申请人登录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zjj.beijing.gov.cn)首页,根据页面提示提交申请。

  (4)信函、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申请的受理

  受理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申请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要求的,应当给申请人出具《登记回执》(附件3);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告知申请人按申请要求申请。

  受理人员将符合要求的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承办部门。如果承办部门有异议的,由局办公室进行协调。

  (四)申请的办理

  具体承办部门接到受理人员送达的申请后,应当指定具体的承办人员进行办理。承办人员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出具答复意见。

  已经主动公开的,答复意见应注明查询链接网址及路径;不予公开的,答复意见应引用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答复意见应注明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需要征询第三方意见的,答复意见中应当写明具体理由。能够提供申请人申请的信息的,答复意见中应当提供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在8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答复意见送回受理人员。

  (五)申请的答复

  受理人员收到承办处室书面答复后,应根据承办部门答复意见,对照告知文书运用情形出具具体告知文书,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附件4),告知文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及申请人申请等相关文书材料,一并送承办部门确认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室主任和分管信息公开领导审批后,依法定时限及时答复申请人。

  (六)答复告知的一般情形

  1.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并出具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5);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出具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附件6);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出具部分公开的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7);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5.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所涉事项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或者未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并出具信息不存在的告知书(附件8);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所涉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告知书(附件9);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并出具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附件10);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更改、补充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8.申请属于行政机关日常内部管理信息,处于行政机关讨论、研究、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出具《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书》(附件11)。

  9.申请内容为咨询、信访、举报等事项;或者申请内容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或者办理,并出具非政府信息告知书(附件12);对能够确定负责该事项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10.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移送国家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已移送国家档案馆告知书(附件13)。

  (七)答复告知的特殊情形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出具政府信息征求第三方意见书(附件14)。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内。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应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第三方,分别出具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告知书(附件15)和公开权利人信息告知书(附件16)。

  2.如遇特殊情形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延长答复期限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附件17)。

  3.申请人没有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无法联系和无法寄送的;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无法联系或者不予回复的,应当记录相关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

  4.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未经过汇总、加工、分析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5.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6.答复申请人申请时,有具体适用法律依据的,必须写明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对不予公开的信息或者信息不存在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有关规定,说明理由,不得随意答复。

  (八)申请的撤回和重复申请

  申请人要求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准许,并登记备案。申请人同时申请两个以上政府信息的,可以分别答复也可以合并答复。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多次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重复答复(附件18)。

第五章 政务公开制度

  第十四条 工作清单制度

  根据工作职责,研究建立本单位本部门政务公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结合国务院部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情况,制定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情形和依据,细化不予公开范围,建立完善质监系统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正面清单和不予公开的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保密审查制度

  局保密工作机构办公室牵头负责局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严格组织政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各区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和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政务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拟发布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涉密或发布的信息敏感时,应提前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报局保密委员会进行审核。经局保密委员会审核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经主管局领导同意,报上级保密工作机构进行确定。局保密委员会应对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确保不发生信息公开泄密情况。

  第十六条 政策解读和回应社会关切制度

  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置政策解读专门栏目,要将政策解读信息与相应的政策文件相互链接。要采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的方式解读政策文件。主要负责人要通过参加“市民对话一把手”和召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解读政策文件。

  建立完善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工作机制,实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短信等公开渠道收集舆情,及时了解各方关切,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现并持续关注重大舆情信息和涉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一经发现,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协调相关处室向社会发布正确完整信息,形成舆论引导合力。

  第十七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

  围绕质监系统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安排及公众关注热点问题,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遇有重大突出事件时,局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新闻发言人”,要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针对涉及突出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要把新闻发布会作为政策解读的常规、权威渠道,积极邀请新闻媒体代表参与政务活动,积极为媒体采访、了解重大决策、重要措施的制定、实施、监督等情况提供便利。通过组织记者集体采访、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参加访谈节目等各种平台和形式发布信息,增强发布信息的权威性、时效性,更好地回应公众关切。

  第十八条 信息源头管理和信息动态管理制度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由产生制作保存信息的单位和部门确定信息源头属性,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和“非政府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以及《条例》和《规定》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对于依法解密的信息,由原制作或最初获取该信息的单位和部门在履行解密审查程序后进行公布。

  (四)申请次数较多且可以为公众知晓的信息,应当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网站巡查制度

  每个工作日早、中、晚要对局政务网站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如发现涉密信息或疑似涉密信息应立即取证,并报送局保密工作机构,同时采取技术措施,删除涉密信息,并锁定其IP地址。

  第二十条 报告和通报制度

  认真落实月检查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局政务网站发布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分析报告,每半年向局主要领导专题报告1次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培训和考评制度

  制定实施政务公开专门培训计划,实现对局系统分管政务公开领导和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不低于50%目标。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所占分值权重不低于4%,并作为年度各单位评功评奖的重要依据,强化激励和问责。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局办公室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同监察部门对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上年度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局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局、分局参照法律法规以及本细则,制定各自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局办公室会同市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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