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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自4月28日起在北京市全市范围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

  一、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是什么?

  答: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是指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办理登记,通过登记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项目经营资格并予以公示的制度。本其核心是,市场主体通过信用承诺自主申报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实行形式审查即时通过,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并加强信用监管和惩戒,引导企业自律。

  二、登记告知承诺制度适用于哪些市场主体登记?

  答:登记告知承诺制度适用的市场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法人、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参照执行。

  三、登记告知承诺制度适用于哪些登记业务类型?

  答:告知承诺制度广泛适用于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增减补换证照以及股权出质登记。

  四、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对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要求有什么改变?

  答:市场主体需认真阅读登记机关提供的告知书和承诺书,按照告知承诺制登记填报标准与要求准备和填报材料,并按要求由有权签字(盖章)人作为承诺人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承诺已完全知晓登记机关的告知事项,对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并愿意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登记机关将承诺书归入市场主体登记档案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对住所登记有什么改革?

  答:申请人采取自主承诺申报办理住所登记。

  一方面,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遵守法律法规,不开展未经许可事项经营活动,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本市的产业政策,保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市有关规定,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报住所基本信息,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

  另一方面,充分释放住所资源,支持同一场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允许集群登记。

  六、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对登记文件内容及决议程序的要求有什么变化?

  答:一方面,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权利,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和住所使用证明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章程、协议、决议等文件内容及决定程序,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办理登记。登记机关将制定并公布一批标准化章程、协议供申请人参考选用

  另一方面,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公司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七、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对市场主体及其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带来了什么改变?

  答:登记告知承诺制是从尊重和强化市场主体的主体地位出发,一方面赋予市场主体意思自治、自主申报的权利,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和决策权,另一方面市场主体需要申对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能够做到诚实守信自律,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承担主体责任。

  八、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在市场主体监管方面有哪些做法?

  答: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承诺制登记的市场主体纳入双随机抽查,同时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承诺制登记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与公示的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举报。对出资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予以公示。各监管部门协同,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对市场主体及相关人的信用监管和惩戒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建立了市场准入信用管理,对提交人、申请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重要事实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其采取失信准入限制措施。市场主体采取欺诈手段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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